欧委会答“库存产品”是否需要应对PPWR!
-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
- 2026/8/25 9: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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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随着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Regulation (EU) 2025/40)于2026年8月12日起正式适用,中国汽车、零部件、电池、电子产品及消费品企业近期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法规适用日前已经生产、但尚未进入欧盟市场的包装,究竟是否需要按照PPWR重新处理?已经进入欧洲仓库但尚未销售的包装,又应该如何判断?

欧盟近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澄清。核心判断标准并不是包装“什么时候生产”,也不是“什么时候最终卖给消费者”,而是一个关键法律概念:什么时候构成“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艾科森环境技术致函欧委会,欧委会环境委员正式回复的翻译如下:
包装在首次由包装制造商或进口商投放到市场、使其首次在市场上可获得时,即被视为“投放欧盟市场”(placed on the EU market)。
当包装制造商或进口商将包装或包装产品销售给分销商时,根据欧盟《“蓝色指南”(Blue Guide)——欧盟产品规则实施指南》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一行为即被视为“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因此,只要包装已经存放在分销商的仓库中,就始终会被视为已经“投放市场”。
只有在2026年8月12日之前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才必须符合《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的相关要求。
即使某批包装已经生产完成,但在2026年8月12日之前尚未投放市场,也不得因此而被销毁、重新制造或重新贴标。
对于自法规适用之日起必须满足的标签要求——即包装必须带有唯一识别信息以及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企业可以通过随附文件(accompanying document)的方式提供这些信息,而不一定需要直接印刷在包装本体上。
此外,PPWR并未规定一个必须在某个截止日期之前将库存全部销售完毕的期限。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包装库存,法规没有规定“清库存截止日”。
上述澄清内容将被纳入更新后的PPWR常见问题解答(FAQ)文件中,该文件预计将在适当时候正式发布。
一、PPWR判断适用性的关键:什么叫“投放市场”?
根据欧盟产品法规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包装在制造商或进口商首次将其提供到欧盟市场,使其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时,即被视为“投放欧盟市场”。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投放市场”并不等同于“最终销售给消费者”。
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德国进口商销售一批汽车零部件及其包装。只要该包装已经由进口商接收,并进入欧盟商业供应链,就可能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投放市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已经将包装或包装产品出售给分销商,那么这一交易本身通常就构成“投放市场”。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产品是否已经卖给欧洲终端客户作为判断标准。
二、放在分销商仓库里的包装,通常已经属于“投放市场”
欧盟此次澄清特别指出:
如果包装已经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给分销商,并且包装已经存放在分销商仓库中,那么从法律意义上通常已经属于“投放市场”。
这对于中国企业非常重要。
例如:
某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在2026年7月生产了一批包装,并于8月5日将产品及包装交付给德国分销商。即使这些产品直到2026年9月才最终销售给客户,由于包装在8月12日之前已经进入分销商的供应链并被提供到欧盟市场,因此其法律状态不能简单理解为“8月12日以后才投放市场”。
换句话说:
判断PPWR是否适用于某一批既有包装,首先要追溯其首次进入欧盟市场供应链的时间。
这也是中国企业进行PPWR库存盘点时最重要的法律判断之一。
三、真正需要重点关注的是:2026年8月12日前“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
此次澄清最重要的一句话是:
只有在2026年8月12日之前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才必须符合PPWR的相关要求。
这实际上建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时间边界。
可以简单理解为:
2026年8月12日前已经投放市场 → 原则上不因为PPWR正式适用而要求重新处理;
2026年8月12日前尚未投放市场 → 后续投放欧盟市场时,需要满足PPWR要求。
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真正需要进行重点筛查的,不是所有历史包装,而是截至2026年8月12日仍处于企业自身库存、运输途中或其他尚未构成“投放市场”状态的包装。
四、已经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不能简单“重新加工”解决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欧盟明确指出,即使包装已经在2026年8月12日前生产完成,但是如果在该日期之前尚未投放市场,那么这些包装后续仍然需要符合PPWR。
更重要的是,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
“既然不符合PPWR,那我把包装销毁、重新生产一批就行。”
欧盟此次澄清特别提到,对于已经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不能因为PPWR适用而对其进行销毁、重新制造或者重新贴标。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历史库存。
尤其对于汽车零部件、电池及电子产品企业而言,一些包装可能已经按照原来的供应链模式批量采购。如果这些包装在2026年8月12日之前尚未完成市场投放,那么企业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能够通过符合PPWR要求的方式继续使用,而不能简单采取“全部换包装”的粗放式处理方式。
五、标签问题提供了一个比较灵活的过渡方式
PPWR实施后,包装标签和识别信息成为企业非常关注的合规问题。
例如,包装需要提供:
唯一识别信息;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以及PPWR其他适用的标签信息。
对于已经生产完成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如果包装本体没有足够空间直接增加相关信息,欧盟此次澄清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解决方案:
在符合PPWR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随附文件(accompanying document)提供相关信息。
这对于汽车行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汽车零部件包装往往存在尺寸小、包装材料复杂、标签空间有限等问题。如果所有信息都必须直接印刷在包装上,企业的包装改造成本会明显增加。
因此,企业应结合具体包装类型、供应链模式以及PPWR具体标签要求,判断哪些信息可以通过随附文件提供,而不是简单理解为“所有信息必须直接印在包装上”。
六、PPWR没有规定“库存清零日期”
另一个对企业非常重要的澄清是:
PPWR没有规定一个必须在某个截止日期之前将库存全部销售完毕的期限。
这意味着企业不需要因为2026年8月12日PPWR开始适用,就认为:
“8月12日前的所有包装必须在某个日期之前全部销售,否则就违法。”
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真正的关键仍然是:
该包装什么时候首次被投放市场,以及它在投放市场时是否已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要求。
因此,对于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包装库存,不能简单因为PPWR开始适用,就要求企业在短期内全部清理。
这对于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售后备件企业和电池企业尤其重要,因为这些行业普遍存在长期库存、售后库存和低频使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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