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泡沫拉伸强度试验仪初始标距精确到士1%。断裂标距精确到士±1.25 m。
生产后不到72 h(可以包括状态调节时间)的材料一般不得用于试验。如果可以证明,生产后 16h或48h得到的平均结果与生产后72b得到的平均结果差值不超过±10%,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生产后 16 h或 48 h进行试验。
拉力试验机夹具的移动速率为500mm/min士50 mm/min,且在试验过程中应保持匀速;
设备拉力试验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于冲切试样的材料在按照5.4规定进行状态调节后,选择5个均匀分布的点测量其厚度,测量应符合 GB 632(ISO 1923)的要求,厚度差超过±2%的材料应被别除。
当力学伸长测量系统与试样连结时,应小心操作以免损坏试样,自重和惯性对拉伸强度的影响大不题过1%,
状态调节用于试验的试样或准备冲切试样的材料,应先按 ISO 23529 的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特别要求的障外,
将拉力试验机载荷示值置于零位,把试样夹在拉力试验机夹具上,仔细而对称地调整试样,使拉力均匀分布在试样横截面上,对试样施加0.1 kPa的预应力或0.5%预伸长,完成预载荷或预伸长后,将伸长测量系统伸长示值清零,然后启动拉力试验机,拉伸速度为500 mm/min士50 mm/min,记录拉伸过程大载荷(精确至士1%)和试样断裂瞬间两标线间距(精确至士1.25 mm);刷除标线外断裂的试样,井继续试验直至获得 5 个满意的结果。
试样取样方向如果产品的泡孔具有很明显的方向性(泡孔取向),在制备控伸试样时,应当使试样的级轴垂直于泡孔的长轴方向,否则,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试样纵轴位置与泡孔长轴的相对关系。
海绵泡沫拉伸强度试验仪试验时的环境温、混度应与状态调节时相同。(27 ℃±2 ℃),相对湿度(65%±5 %),注,为减少标线外新裂次数,*使用 1A型试样。在使用1型试样时,应选择醉接近50 mm的标距, 形状与尺寸试样横截面应为矩形,带表皮或不带表皮层,无明显缺陷。拉伸试样用图1所示的两种刀模之一冲切,试样厚度为 10 mm~15 mm。
按式(1)计算每个试样的拉伸强度,单位为 kPa。
按冲切试样中间部分(1型宽度13 mm,1A型宽度10 mm)的平均宽度和平均厚度计算原始横裁面积。
在每个试样上画两条平行的标线作为标距,1型试样的两条标线内测相距25mm~5 mm,IA型试样为 40 mm,标距测量精度为主1%.
A—-试样平均原始横截面积,单位为平方毫米(mm²) 断裂伸长率按式(2)计算断裂伸长率; E,=与-上×*…………………………( 2)E,——新裂伸长率,以%表示; L——试样新裂标距,单位为毫米(mm); L——试样原始标距,单位为毫来(mm)。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n) 本国家标准编号; b) 泡沫材料的种类; c) 所测试样的类型;
试样数量除非有关各方另行商定,否则,应提供足够的材料使每组试样至少有5个在标线内断裂。
在质量控制的情况下试验,试样可以在生产后较短的时间(少12b)和较少的状态调节时间(少6hb),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条件进行试验试验步骤
在使用负荷范围内,拉力试验机测力精度应达到0.5级或1.0级,符合 ISO 70-1;2004的要求;为了测定断裂伸长应选用配备机械或光学伸长测量系统的拉力试验机,所用伸长测量系统应符合 ISO 9513 的要求。
计算控伸强度计算每个试样的平均厚度。
试验前,试样或用于冲切试样的材料应在下列任一种环境中进行状态调节16h以上。(23 ℃±2 ℃),相对湿度(50%±5%);
TS-F×10式中;TS—--拉伸强度,单位为千帕(kPa)) F---大载荷,单位为牛(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