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废塑料出口禁令,倒计时中!
-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 2024/11/25 10: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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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修订的《欧盟废物运输条例》 (EU) 2024/1157 实施日期的临近,欧盟向非OECD 国家出口废料的期限变得更加紧迫。该法规提供了有关向欧盟以外地区出口废物的新规则。还包含针对废塑料出口的规则,具体取决于类型和目的地。
从欧盟出口
出口废塑料,包括清洁、无害的废物(用于回收)(B3011)将受到“事先通知和同意程序”的约束。该要求将从 2026 年 5 月 21 日起适用。
与其他废物的情况类似,废塑料出口商必须证明出口的废物在其运往的接收国的设施中得到了适当的管理。因此,他们必须确保对此类设施进行独立审核,证明这些设施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废物。该要求将从 2027 年 5 月 21 日起适用。
出口至非经合组织国家
自 2026 年 11 月 21 日起,将全面禁止此类出口,直至 2029 年 5 月 21 日。
在此期限之后,有兴趣进口废塑料的非经合组织国家应通知欧盟委员会,并展示其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此类废物的能力,以便将其列入进口废塑料的非经合组织国家名单,废物可以从欧盟出口。
进口欧盟废塑料的请求只能涵盖无害塑料废物(B3011)。
出口至经合组织国家
欧盟委员会将监测向这些国家的废物出口,特别关注废塑料。如果担心出口增加并可能对特定目的地国造成环境破坏,委员会将与该国进行对话。最终,如果不能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废物,此类出口将被暂停。
欧盟委员会还负责编写一份具体报告,以评估进口大量废塑料的国家是否能够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这些废物,此类出口是否会对这些国家造成重大环境或人类健康损害,以及进口的欧盟废塑料是否有效。发往经合组织国家后不再进一步运往第三国。该报告应于 2026 年 5 月发布。
进口至欧盟
新法规维持了欧盟塑料废物进口的现行规则。
如果出口国是《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或者经合组织国家,或者符合欧盟立法及《巴塞尔公约》第11条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的约束国家,则允许将废物进口到欧盟进行处置或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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