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的“税负畸高”问题,如何破局?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2021/3/12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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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直接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的现象。
  【塑料机械网 热点关注】长期以来,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呈现分散且不规范的特点,行业内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由于个体工商税务手续无法建立,这些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开具正式票据,就可以较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直接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的现象。
 
  行业征税风险,谁来买单?
 
  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回收企业没有进项成本,以自制凭证入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缺失,企业多以4%利润计算毛利润,并以此基础的25%所得税率上交1%企业所得税额。成本不规范为企业及税务管理埋下隐患,也为废塑料生产企业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为各种资金支付违规违法提供了土壤。
 
  增值税发票供应风险:由于回收企业没有进项发票,没法证明购入货物数量,如果限制开票就会使企业经营中断;如果不加以限制,极易造成虚开或者代开专用发票,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征收风险:由于回收企业支付给个人回收资金既没有取得合票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事实上的偷漏税;同时还存在大额的公转私业务,进一步衍生了资金监管等问题。
 
  以上三个风险带来三个难题:
 
  一是税务征管难题。再生资源行业的供货者主要是自然人,供货者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征管从源头上存在困难。
 
  二是业务真实性证明难题。由于自然人销售灵活,直接现金买卖,货物信息不完整、流程不清晰,交易真实监管难。
 
  三是进项与成本议定难题,税务风险较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进项凭证和依据主要是自制凭证,当前税务机关在认定企业所得税成本时已不再认定企业自制凭证,增值税进项与所得税成本真实性难确认,同时回收人员未缴纳个税形成事实上偷漏税。
 
  行业增值税链条断裂,“劣企驱逐良企”?
 
  一般来说,再生资源产业链主要包括废旧物回收、加工处理、处理造粒和再利用四个环节。
 
  首先,拾荒者或居民、企业将捡拾或自产的废旧物资,销售给社区个体回收者;
 
  其次,社区个体回收者进行整理粗分后,销售给有运输存储能力的固定回收站或流动回收车;
 
  再次,回收站或流动回收车将分类后的废旧物资,集中运输至集散市场或分拣中心,进行分选、打包、除杂等物理加工;
 
  后,规模性回收企业向各地分拣中心和市场进行分购统销,销售给用废企业。
 
  在整个过程中,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散户—打包站—大型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四方构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链条体系。
 
  大多再生资源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居民、商贩,二是从产业废料和个体从业者。由于这两者都不能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这使得废旧物资回收散户—打包站发生增值税链条断裂,同时,在进行再生资源交易时,大型资源回收企业要求打包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进行交易。这足可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链条确实是断裂的。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结果就是,打包站和大型资源回收企业承担了应缴纳的增值税,终表现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负压力过大。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出现了“下游集中正规,上游分散混乱”的鲜明特点。
 
  税负过重,破题关键仍在顶层设计的优化
 
  实际上,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曾探索解决过这个难题。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这项政策延续了7年,后因种种原因终取消了。
 
  2015年,两部门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件),自78号文实施以来,有企业反映,部分地区存在“只征不返”或返税不及时的现象,由于“78号文”的目录对工业固废列举不全面,结果导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目录中未列举的工业固废品类不予享受增值税退税70%的政策,使得企业终实际税负高达16.5%左右,成本大幅增加。
 
  合规经营“税负畸高”,设法规避又有极大的涉税风险,如何破题成了业内人士探讨的焦点。大家希望政府能有一个顶层设计,多渠道征求业内人的建议和意见,尽早解决这个问题。
 
  人大代表长方敏: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执行免税政策
 
  她建议“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特别是对面向生活垃圾领域,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取消征收增值税或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全免政策,以鼓励支持其发展政策。”方敏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联合开展调研,出台鼓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政协委员李景虹:加大对废塑料处理企业政策扶持
 
  一方面对废塑料回收企业进一步减税,在原来税收50%退税的政策上加大退税力度,同时将退税制度向下游利用再生塑料的塑料制品企业倾斜,通过退税鼓励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多用再生材料。
 
  观察君想说
 
  针对于居民等个人回收的再生资源,可转移再生资源回收对象,税务局授权打包站代开增值税发票。但在操作中,个人必须进行实名认证,若有违规操作行为,都会影响个人征信。针对于产业废料和个体从业者,这两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考虑到税负过高,可择选合规的税务补贴平台。
 
  对合规的回收再生企业而言,国家应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地兑现,保障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已公告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区域行业企业政策享受差距;加大对再生资源行业扶持力度,带动行业朝着规范化集中化方向发展。
 
  总之,国家应开展塑料污染防治顶层设计,启动综合整治行动。应尽快建立全过程污染防治体系和顶层设计方案,重点关注塑料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的建设,做到梯级搭配、因材施策,统筹协调各部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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