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发布2020年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 来源: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
- 2020/12/9 1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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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机械网 塑说各地】为加强流通领域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0年设立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相关资料。
(三)从被抽检人销售柜台、门店、商场等待销商品中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检验报告,对销售夏令商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本次质量监督抽查时间为11-12月,主要针对台州市辖区经营各种塑料制品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20批次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一次性手套(手部防护)、塑料袋进行抽查。监督抽查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待销商品的场所(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货号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此外,所抽样检验样品(需购买)、备用样品均应采用防拆措施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样章)的封条,抽样人员(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抽样销售代表在封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测样品应由抽样机构带回送达检验机构确认检验,备样可存放于当地市监部门或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如备样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被抽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被抽检单位放弃复检的权利。
抽查产品范围和依据
产品对应的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规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在实际抽样中:A、产品采用企业标准必须让企业在7天内提供企业标准;B、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检验报告应当明确检验结论。检验结果的判定分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不合格”、和“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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