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2020/7/23 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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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0年7月16日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塑料机械网 政策法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0年7月16日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及农膜条款: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解读
 
  农用薄膜规定: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关于农膜治理,多个部门间通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工作覆盖广度与督查力度。这也是中国政策治理的特点,组合拳出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解读
 
  农用地膜涉及国家标准(部分):
 
  1、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2、CCGF4062008农用薄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第九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解读
 
  第七、八、九、十条明确规定的农用薄膜生产者的责任:
 
  1、生产符合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农用薄膜;
 
  2、企业标识,确定是谁生产的农膜烂在地里;
 
  3、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确定农膜信息;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六、七条,都是合格农用薄膜的规定,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5、强制标识宣传语,用教育手段提醒消费者,从点滴做起。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解读
 
  明确规定农用薄膜销售者应销售合格的农膜,如果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膜,将面临《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惩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 农用薄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解读
 
  第十二、十五条规定的农用薄膜使用者的责任:
 
  1、(第十二条)农民个人使用者应按照产品标注使用农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建立使用记录台账;
 
  2、(第十五条)农民个人使用者要负责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并交至回收网点。但存在的问题是,回收网点并没有在农村规模化建立,也并没有专门的回收工作者,因此农民捡拾后也没有地方回收处理,后还是要丢到田间地头。
 
  第十六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解读
 
  第十六条没有明确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的责任:
 
  农用薄膜合规生产容易做到,但现在农膜污染面临的大问题是回收和再利用环节缺失,这是关键的一环,做不好农膜的回收和再利用,农膜污染问题就难以解决。第十六条含糊其辞,产业链各环节都涉及了,但没有明确农膜回收和再利用的做法,更没有确定终的责任人,所有人负责就是无人负责!
 
  第十七条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八条 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条 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解读
 
  第十八、十九条提到的支持和鼓励优惠政策,没有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相关企业看不到实在的补贴优惠,没有回收再利用的动力。是否能具体落实还要看各地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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